方圆诉讼‖『“双面胶条”案,我所助力当事人逆风翻盘』!



方圆诉讼‖『“双面胶条”案,我所助力当事人逆风翻盘』



1、本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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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标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不能偏离常识和事物本身存在的客观特性,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字面含义。

2、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侵权比对中应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而比对对象应为侵权产品的正常且完整状态,若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其组成成分予以拆解,应不予支持以此作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技术特征的理由,其依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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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一种专用于桌椅边角防撞角的双面胶条”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委托本所对台州某婴童用品公司以及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上述专利产品“双面胶条”并将该双面胶条应用于防撞角中用于销售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我方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的内容,具体:

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双面胶条的黏结部两侧是否具备保护纸。

本案一审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构成侵权,二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构成侵权。


3、
庭审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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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方律师观点:被诉侵权产品的折叠轧线位置与涉案专利不同,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3段,涉案专利两侧保护纸均是一次性撕拉的,而被诉侵权产品只需要单侧撕拉,被诉侵权产品的另一侧保护纸的撕拉过程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也并不体现,故不构成侵权。

方圆论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公开的均为用于桌椅边角防撞的双面胶条,双面胶条均包括黏结部以及保护纸,被诉侵权产品一侧保护纸已撕开黏结在防撞角上,该侧在黏贴前应有保护纸予以保护,以保障其正常的使用性能,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一审判决

二审:被告答辩: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产品有区别,区别在黏结部的相关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一侧保护纸,不构成侵权。

方圆答辩:1、被诉侵权产品已黏结在防撞角上,一侧保护纸已撕开,根据双面胶条的物理特性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黏结部缺少保护纸的这一侧在其黏贴前应有保护纸予以保护,以保障其正常使用性能。即双面胶条在使用前两侧均有保护纸是唯一的技术手段,原审判决将被诉侵权产品的一侧保护纸在使用消耗后认定没有保护纸,为认定事实错误。2、在专利侵权比对时,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比对对象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正常且完整的状态,原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中对其组成部分拆解后的不完整状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相应技术特征,为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

4、
本案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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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保护范围的界定主要通过权利要求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而如何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正确的进行侵权技术比对是专利诉讼的核心,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有扎实的理工科知识,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而这也恰恰是本案能够一直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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