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随着各大企业的专利数量增多,企业对于专利的认识度逐渐提升,对于专利也越来越重视。而很多企业的研发人员,在专利检索网页或者是淘宝等购物app中看到其产品或者专利,而该企业在此之前也申报过相类似或者相同的专利,这时候研发人员会觉得对方肯定是侵犯了我方的专利权。


   这里,需要分别说明:

第一、如果是在专利检索网页中检索到与本企业相类似的专利申请,如果认为对方是有可能侵犯我们的专利权。首先,需要确定对方的专利申请日是在我方相应的专利申请日之后,然后需要在各个网站或者其他的销售平台内找到该专利对应的商品并对其进行购买,购买后,需要专业的侵权分析进行对比后,初步判定确定对方的产品是落入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才可以开始进行维权。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对方有与我们相同的专利的情况下,不一定将该专利的商品进行了生产制造,也有可能是在企业研发人员研发过程中的一个方案而已。那在并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而不是我方企业研发人员认为,只要是申报了相似的专利,对方的专利与我方专利相同或相似,且我方专利是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就构成侵权,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第二、如果是在淘宝等app上看到了相似的产品时,可以先查询该款产品最早的销售时间,该时间是需要有公信力的app的明确记载,并且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再通过我方专利申请时间和对方的最早销售时间对比,如果最早销售时间是早于专利申请时间,这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此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因此,如果对方能证明确实是在申请日之前就进行制造销售的,那对方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是不侵犯我方的专利权。而不是我方企业的研发人员认为,只要对方生产销售了我方专利的产品,就一定存在侵权行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如果对方的产品最早销售时间晚于我方的专利申请时间,可通过购买后再对对方产品与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对比,只有初步判定对方的产品是落入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时,才可以开始进行维权。


最后,对于对方是否侵犯我方专利权的事项,各企业的研发人员可初步进行判断,也欢迎各大企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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