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绣花布鞋”系列案,我所再次告捷


花布再次告




1案导读




本案导读: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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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女式布鞋(0-35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周某、德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藁城区某鞋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绣花布鞋”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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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和十一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对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鞋面形状以及绣花图案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鞋帮形状存在细微差异,而在鞋子中,鞋面是涉案专利设计的主要部分,系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的设计效果影响较大,因此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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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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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追求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也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外观是否新颖时尚、富有美感。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在当前社会的“颜值”经济下具有重要作用,其可以作为企业发展和立足于市场的保护伞,实现合法垄断,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因此,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程中,应走出以技术为唯一的认识误区,应当结合产品的外形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已扎根专利行业30余载,专业涵盖全面,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挖掘布局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一站式服务,能够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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