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绣花鞋”系列案,我所再传捷报
![]() 方圆诉讼‖“绣花鞋”系列案,我所再传捷报!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本案要点:外观侵权判定应当遵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从设计的整体上来进行比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应仅从局部设计特征出发,特别对于那些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应当认定为实质相同,构成相近似。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张某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女式布鞋(0-35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新华某鞋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绣花鞋”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外观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本案历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附判决书如下: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而如何正确理解、界定这一判定原则,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而这也恰恰是本案能够一直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