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绣花鞋”系列案,我所再传捷报


方圆诉讼‖“绣花鞋”系列案,我所再传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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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外观侵权判定应当遵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从设计的整体上来进行比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应仅从局部设计特征出发,特别对于那些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应当认定为实质相同,构成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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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女式布鞋(0-35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新华某鞋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绣花鞋”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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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论点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配色不同,而且被诉侵权产品的鞋帮为弧形高帮,涉案外观设计是平底低帮,同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鞋跟处有提环,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提环,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具有实质性的区别,未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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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对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在本案中,涉案外观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形状和图案,并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配色是否相同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鞋子的整体形状,鞋面的花朵、叶子、金边以及云朵等图案的整体布局以及形状等均相同,而鞋帮的高低不同系鞋子本身所需的功能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至于鞋跟处的提环对整体的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属于局部细微差异。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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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而如何正确理解、界定这一判定原则,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而这也恰恰是本案能够一直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追求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也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外观是否新颖时尚、富有美感。外观专利同样可以作为企业发展和立足于市场的保护伞,实现合法垄断,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因此,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程中,应走出以技术为唯一的认识误区,应当结合产品的外形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已扎根专利行业30余载,专业涵盖全面,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挖掘布局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一站式服务,能够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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