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中国风汉舞绣花鞋”案,我所助力当事人再下一城


方圆诉讼‖“中国风汉舞绣花鞋”案,我所助力当事人再下一城



1案要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判定时应从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出发,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进行比对

2情简介




张某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女式布鞋(0-35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鹿泉区某鞋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中国风汉舞绣花鞋”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外观专利:

控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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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和十一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对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鞋子的整体形状,鞋面的花朵、叶子、金边以及云朵等图案的整体布局以及形状等均相同,仅在于鞋后跟的高度略微存在差异,而该差异对整体的视觉效果并未产生影响,因此两者构成相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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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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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而如何正确理解、界定这一判定原则,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而这也恰恰是本案能够一直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追求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也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外观是否新颖时尚、富有美感。外观专利同样可以作为企业发展和立足于市场的保护伞,实现合法垄断,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因此,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程中,应走出以技术为唯一的认识误区,应当结合产品的外形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已扎根专利行业30余载,专业涵盖全面,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挖掘布局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一站式服务,能够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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