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女鞋”案,我所再创佳绩



圆诉讼

“女鞋”案,我所再创佳



1案讲堂




何为现有设计抗辩:

1、现有设计抗辩本质上属于一种抗辩权,被诉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均可主张。

2、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

3、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原则是将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进行比对。

4、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标准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2案情回顾




何某拥有一项名为“女鞋(26)”的外观设计专利,台州某鞋业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女鞋”,本所受何某委托就台州某鞋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本案中,被告方律师提交记载了一款淘宝在卖鞋型的公证书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其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成立现有设计抗辩。

被诉侵权设计为


现有技术抗辩证据


3




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被诉侵权设计是在鞋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贴片,贴片呈长方形且两侧平行,贴片的一端设置在鞋面前端与鞋底之间,另一端通过横向的缝线缝制在鞋面上,缝口处靠近包边,整体形成弧形向上翘起,具有较强的立体感。而现有设计没有贴片,虽然鞋面前部有一前端较大后端较小的鞋面设计,但此为鞋面的一部分(并不是设置在鞋面上的贴片)。

2、现有设计的鞋面上具多个缕空装饰孔,而被诉侵权设计上没有。

3被诉侵权设计鞋口处缝制有一整圈包边;而现有设计没有包边设置。

4、被诉侵权设计鞋口中部设有一鞋带;现有设计没有鞋带。

5、被诉侵权设计的鞋跟处具有呈环形的拉环,现有设计的鞋跟处没有拉环,是一个球头设计。

上述的区别占据了整个鞋型设计的大部分面积,使得被诉侵权设计相比与现有设计更具有立体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对比存在明确区别,故现有抗辩不成立。


4





和浙江高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5





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原则是将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与一项现有设计或其与惯常设计的组合进行比对,进而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其核心在于设计特征的比对和分析(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哪些区别设计特征,然后再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有扎实的理工科知识,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也是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




6案拓展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在当前社会的“颜值”经济下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品牌实现保护自主设计的有利工具。因此,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程中,应走出以技术为唯一的认识误区,应当结合产品的外形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已扎根专利行业30余载,专业涵盖全面,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挖掘布局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一站式服务,能够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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