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花盆”案,我所再获捷报


方圆诉讼‖“花盆”案,我所再获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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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侵权判定应当遵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从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件上来进行比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应仅从局部设计特征出发,特别对于那些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应当认定为实质相同,构成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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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园艺公司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花盆(螺旋条纹)”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沭阳某木场以及蔡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花盆”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外观专利

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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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产品底部为散射长椭圆形漏孔,涉案专利为镂空同心圆环漏孔,而花盆包括底部在内是一个整体效果,其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将底部作为一个重要特征进行了展示,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能够明显辨认及区分,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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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对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是由花盆盆身和盆座两部分组成,盆身也均呈上大下小略带弧形轮廓,且盆身外周面上均有螺旋条纹,螺旋条纹均沿着周向按倾斜方向排列,且相邻条纹之间的间距不等;盆身的底部均有外径较小的圆形底座,盆座的外径大于盆身,盆座的外周面上也有螺旋条纹,与盆身一样。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与涉案外观专利基本一致,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盆身底面的漏水孔形状不同,由于漏水孔属于功能性的特征,而且漏水孔的位置在盆身的底部,属于内部的结构特征,使用时并不可见,是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实质相同,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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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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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而如何正确理解、界定这一判定原则,其不仅是要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原则的应用做到掌握扎实、融会贯通,还要具对案件相关的技术领域有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分析,而这也恰恰是本案能够一直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仅追求产品的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也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外观是否新颖时尚、富有美感。因此,外观专利同样可以作为企业发展和立足于市场的保护伞,实现合法垄断,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因此,企业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程中,应走出以技术为唯一的认识误区,应当结合产品的外形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已扎根专利行业30余载,专业涵盖全面,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挖掘布局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一站式服务,能够为你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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