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诉讼‖“花盆”案,我所再获捷报
![]() 方圆诉讼‖“花盆”案,我所再获捷报!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外观侵权判定应当遵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从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件上来进行比对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应仅从局部设计特征出发,特别对于那些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设计特征,应当认定为实质相同,构成相近似。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台州某园艺公司系本案的原告,其拥有一项名为“花盆(螺旋条纹)”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委托本所对沭阳某木场以及蔡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上述专利产品“花盆”的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 外观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底部为散射长椭圆形漏孔,涉案专利为镂空同心圆环漏孔,而花盆包括底部在内是一个整体效果,其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将底部作为一个重要特征进行了展示,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能够明显辨认及区分,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对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台州方圆专利 本案历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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